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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现医疗并发症时,如果医务人员未来得及提前与病患及其家属进行讲明话,事后要详细介绍,采取挽救措施,否则,病患产生不良后果,那么医疗纠纷的产生就是无可避免的了。并发症是否属于医疗事故?医疗纠纷并发症怎么办?医疗意外纠纷与并发症纠纷有什么区别?下面,小编为您解答。
所谓“并发症”,是指在某种原发疾病或情况发展进程中发生的、由于原发疾病或情况、或其他独立原因所导致的继发疾病或情况。
医务人员只有在同时尽到以下四项注意义务时,才能对患者并发症的发生不承担责任:
手术同意书等仅能证明医生尽到了风险预见和告知义务,但不能证明其尽到风险回避义务和医疗救治义务。
1、风险预见义务
并发症一般情况下是可以预见的。例如,食管癌切除术后可能会发生吻合口瘘,甲状腺手术可能会损伤喉返神经、甲状旁腺等。如果应当预见而未能预见到并发症的发生,则说明医务人员未能尽到风险预见义务而存在医疗过错。
2、风险告知义务
我国《侵权责任法》规定: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如果医务人员未能向患者或家属告知医疗风险,则可以认定其违反了法定的告知义务而构成医疗过错。
3、风险回避义务
并发症的相对可避免性决定了在一定的条件下,只要医务人员加以充分的注意并采取积极有效的防范措施,并发症在一定程度上是可以避免的。例如在剖宫产手术中,手术医生应特别注意防止损伤患者的输尿管。
4、医疗救治义务
在并发症发生后,医务人员是否采取积极的治疗措施以防止损害后果的扩大。例如,在某案中,医学会认定医院在患者发生术后感染后,对直肠周围脓肿处理不及时,是导致感染不能有效控制并发展为脓毒血症的重要原因,存在医疗过错。
医疗意外是指医务人员在对患者的诊疗过程中,不是因为医疗过失,而是由于患者病情的发展变化及其它现实的客观因素,造成患者意想不到的死亡。
在医疗实践中,有时医疗方面虽然为患者尽了最大的努力,终因患者的病情危重救治无效而死亡;有时限于现代医疗技术,检查方法和治疗手段的局限,医务人员对一些疑难疾病或尚未被人们充分认识的疾病束手无策;有时限于客观条件的限制,如没有足够的紧急检查和抢救时间,缺少必要的设备或其它适当的条件发生残废等不幸事件;有时患者的疾病发生难以预测的意外情况,使病情恶化突然死亡;有时则是由于患者的疾病发展的必然结果而导致死亡等,均属于医疗意外。
1、精神病科的治疗,如电休克、胰岛素休克和各种注射及口服治疗性药物等均有一定的危险性。在治疗过程中按技术操作规程进行,治疗后发生猝死、栓塞、癫痫持续状态、心跳呼吸骤停或其它严重不良后果,均属医生意外或并发症。
2、精神病由于高度兴奋,躁动不安,脑动脉硬化突然发生脑血管意外,脑血栓形成,或有智能低下,心肌梗死病史的患者,在发生其它科疾病时,不能及时叙述病情,又无明显的临床体征,造成延误治疗或严重不良后果,应属医疗意外或并发症。
3、凡是自杀念头的精神病人或在某些精神症状支配下,出现的突然冲动行为,造成自杀、自伤等行为时医护人员确实尽到职责,属医疗意外。有时精神病人冲动时,工作人员由于维护他人安全或自卫躲避而发生病人的损伤及其它不良后果者,也属医疗意外。但应强调指出:精神病人要危害医务人员时,不可采取防卫过当行为,否则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4、对疑难性精神病,或症状不明显的合并症,由于从医学角度尚不能被认识,虽作了详细检查、会诊研究,但因目前的医疗水平等客观条件的限制,不能明确诊断而发生严重不良后果者,应属医疗意外或并发症。
医疗意外纠纷:
在诊断护理的过程中,总是会出现无法抗拒的事件的发生,从而导致病患出现无法预料和防范的情况出现。一旦发生医疗意外,这并不是医务人员没有尽到自己的责任导致意外的发生的,而是由于病患本身自身的体制导致了意外的突然发生。由于这种意外不是医疗人员本身和现代医学能够预见的,所以像这样的纠纷,一般医院是不承担或者少承担责任的。
并发症纠纷:
并发症相对医疗意外而言,是在治疗护理过程中,病员出现了医学范围内能够预见但无法避免的不良后果,这种结果的发生一般与医务人员是否存在医疗过失没有直接关系的,有并发症引起的纠纷,并不会想意外纠纷那么激烈,因为医生事前会对病患或其家属进行说明,病患及其家属也有了一定的心理准备。此时家属就会尽最大的努力来减少病员遭受的疾病带来的痛苦。
以上就是小编为大家总结的有关医疗纠纷并发症怎么办的相关法律问题。总之,不论出现哪种纠纷,只要同耐心的解释说明工作,或者经过医疗技术的鉴定,一般都能得到解决的。还有更多其他问题,欢迎咨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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